系统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既与现实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又具有其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系统性谋划、系统性设计、系统性推进,综合考虑法治建设各环节及其不同方面的普遍联系。
第一,坚持法治全链条推进。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我国全面推进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教育等各环节,科学把握各环节不同方面的工作重点,不断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夯实网络空间法制基础,既着力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又注重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网络立法“四梁八柱”。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既着力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障、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等领域执法,又注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们感受到中国网络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既强化公民网络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加强网络犯罪惩治、探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路径,又统筹完善网络司法规则。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既着力强化思想引领,又创新形式载体、打造品牌活动,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坚持网上网下互融互促。当前,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日新月异,传统法治方式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世界各国给出了依靠网下法治、推行网上法治等不同答案。而中国从系统观念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网络空间的实践,探索出网上网下融合发展的网络法治建设新路径。推动将互联网思维、法治思维贯穿于法治实践各领域各方面,加快推进“互联网+”立法工作,形成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并以此为重点推进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网上网下融合,为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发展治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第三,坚持国内法治涉外法治统筹发展。互联网把世界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也让互联网领域成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交汇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注重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注重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一方面建立完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和保护水平差异,属地管辖原则已经不能适应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域外适用效力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充分保护我国境内个人信息权益。
创新性
互联网因创新而生、因创新而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坚持创新引领,立足国情、民情、网情,全面把握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前所未有的艰巨性、复杂性,前瞻性应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挑战,推进网络法治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全方位创新。
第一,以理念创新为引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主张为指引,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以及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加人民福祉落实到网络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让数字文明和法治文明触手可及;坚持将依法治网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基础性手段,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坚持立足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国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制约互联网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消弭数字鸿沟;坚持开放合作,既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又坚持同舟共济、互信互利。
第二,以制度创新为保障。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互联网治理制度没有教科书,也没有现成答案。我国着眼于为网络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网络法治保障,探索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制度。围绕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因时因势完善针对性法律制度。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的中国方案,建立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公民财产安全保护以及特殊群体数字权利保障制度;创新区块链、音视频、汽车数据、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新兴领域规则,努力填补重要领域制度的时间差、空白区。及时制定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第三,以治理创新为助力。我国互联网立法既扎实推进“大块头”,也注重发挥“小快灵”立法的积极作用。丰富网络执法工具箱,完善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执法方式。坚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赋能传统司法,革新网络司法模式,让社会正义“提速”;相继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探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坚持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切实将互联网作为普法新渠道、新手段,创新形式载体,积极推进“互联网+普法”新模式,全方位、多声部开展网络法治宣传,以线上方式带动引领更多人群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网络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开放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顺应信息时代发展潮流和人类社会发展大势,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坚持开放合作,积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第一,注重着眼全球视野。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全球互联网发展大势,创造性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阐释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既坚持网络主权,同时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网络法治先进经验,吸收国外成熟做法,把中国互联网发展置于国际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谋划。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开展网络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与世界各国共同致力于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第二,注重加强开放合作。我国网络立法重视“开门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网络立法起草过程中注重将法律法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国内企业、行业协会和外国商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等的意见,充分回应各方关切。我国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市场环境,注重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构建数据安全治理等规则,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立法,为跨国主体提供便利、兼容性强的合规依据。坚定支持发挥联合国在网络国际治理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联合国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积极参与形成区域性网络治理规则,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建高水平电子商务国际规则。
第三,注重促进交流对话。我国始终坚持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支持网络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话协商、交流互鉴,不断拓展深化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始终站在人类道义制高点,加强网络安全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务实合作,携手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通过世界互联网大会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搭建网络法治交流平台,推动世界各国在网络法治领域密切联系、增进了解、促进互信。
我国在互联网法治治理实践中走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它所蕴含的时代性、系统性、创新性和开放性特征也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新的征程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让数字文明和法治文明更好地造福各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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